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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由省直接组织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3:11:00 人浏览

导读: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险[1997]040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1996]171号、172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参加由省直接组织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鄂政办发[1996]172号、鄂组发[1996]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险[1997]040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1996]171号、172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参加由省直接组织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鄂政办发[1996]172号、鄂组发[1996]17号、鄂劳险[1997]0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按照鄂政办发[1996]171号文件规定,1994年底前、199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政策和审批程序,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均属这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幅度:

  1、1994年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原则上按1995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额的40%左右进行调整,对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具体办法如下:

  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调整35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工作,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老工人,每人每月调整25元,同时享受鄂组发[1996]17号文件规定增发的待遇;

  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调整25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调整20元。

  2、199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没有调整过待遇的,这次调整标准按鄂劳险[1995]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这次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时间,按鄂政办发[1996]171号、172号,鄂组发[1996]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开支渠道:这次离退休人员调整增发的待遇,由省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对于1996年底以前调整增发的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差额结算的企业,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省从统筹结余基金中直接划拨;凡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的,可冲减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从1997年元月起,对于按月调整的待遇,纳入正常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基数。

  四、请各企业接此通知后,迅速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申报、审核手续,于3月25日前,将有关审批表一式四份,报省劳动厅审批。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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