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导读: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鲁劳社〔2003〕5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鲁劳发〔1997〕40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2002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按2002年本人月伤残抚恤金增加12%的标准进行调整。月增加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2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0199元)为基数进行调整。发放比例仍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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