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

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7:21:22 人浏览

导读:

1、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享受医疗补助的省直机关公务员所发生的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由参保单位按季审核汇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报销。2、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纳入

1、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享受医疗补助的省直机关公务员所发生的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由参保单位按季审核汇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报销。

2、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支出管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3、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省本级当年财政预算。当年医疗补助经费不敷使用时,下一年度通过调整补助标准或缴费比例解决。

4、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地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肥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驻肥以外省直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参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 )

发布日期: 2000年11月30 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月1 日

参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5号)

发布日期: 2000年11月18 日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18 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