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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7:22:47 人浏览

导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323号颁布时间:1995.12.19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3号 颁布时间:1995.12.19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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