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护工工作
导读: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护工工作
1. 建立护工劳动组织
(1)护工劳动组织是指由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专为医疗机构及家庭中的病、老人提供生活护理的非正规劳动组织。
(2)护工劳动组织名称统一称为"××护工服务社"。
护工服务社的认定程序是:由护工服务社筹备负责人或开办者向所在地区的区、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再就办审核后,报市再就业认定。
(3)护工服务社的从业人员应以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可适当聘用有一定护理技术的本市退休人员为业务和技术指导。护工上岗前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护工服务纳入后区县,街道社区就业服务裁体的管理渠道。
2,护工服务社的职责范围
(1)护工服务社的主要职责是:承接任务、输出护工、护理员、结算费用,组织护工培训及负责日常管理。
(2)护工服务社输出的从事生活护理的人员,必须具有市劳动保障局颁发并加盖市卫生局验印章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从业资格)。
3.对护工服务社的优惠政策
(1)护工服务社经市再就业认定后,享受非正规劳动组织所有的优惠政策。
(2)护工服务社开办时经费有困难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经批准给予适当的资金资助。
(3)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护工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从事护工工作的,其培训费可按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予以补贴。
4.部分协作规范护工市场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卫生、民政部门及妇联组织,要建立必要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按各自责任做好护工管理工作。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护工工作,帮助组建护工服务社;加强劳动监察,维护护工的合法权益,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外来劳动力实行总量调控。
(3)市卫生部门负责护工培训点的资格审定和护工的培训,承担护工培训教学大纲及教材的编写组织工作。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护工的指导和管理(定期进行体检),有计划调整已经使用而未经培训的外来人员,逐步以本市护工服务社的护工予以替代。
(4)各级妇联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组织妇女参加培训,协助组织推荐上岗。
(5)到福利机构从事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护理员岗位等级标准进行培训。对已获得护工《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以按照护理员技术等级标准,增加基础护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在取得保护理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福利事业护理员工作。
[参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市妇联《关于鼓励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护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 沪劳保就发[1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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