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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0:05:17 人浏览

导读: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内容提示:政策依据和方针、原则安排比例和就业条件残疾人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处罚(一)政策依据和方针、原则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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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政策依据和方针、原则

安排比例和就业条件

残疾人就业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处罚

(一) 政策依据和方针、原则

1.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 方针。残疾人就业实行各单位按比例分散安排、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和残疾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3. 原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实施,同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财政、统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支持。

(二) 安排比例和就业条件

1. 安排比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不含下岗和用工1年以下的临时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乡村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现已安排的残疾人,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计入安置比例。用人单位本身因工致残的残疾人,由用人单位自已安排就业的,计入安排比例,但用人单位不得以超过安排比例为由拒绝安排。

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严重肢体残疾人员就业的,每安排1人按2人计算

2. 就业条件

(1) 有本省常住户口;

(2)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3) 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4) 无业;

(5) 本人有就业要求;

(三) 残疾人就业管理

1.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自谋职业,并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统筹规划,加强领导,保证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贯彻实施。

3.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及有关部门和残联,应加强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开发残疾人的技艺,提高其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4. 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或由用人单位公开向社会招聘。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用人单位优先录用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残疾人和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或职业技能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也可以优先招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

5.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应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6. 用人单位对招录的残疾人,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评奖等方面,应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7. 用人单位必须按统计部门和残联的规定,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的花名册、开户银行及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等情况。

(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年末未达到规定的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未安排的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差额比例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缴纳。下年度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停止缴纳保障金,以前缴纳的不予退回。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财政和省残联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2. 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因特殊困难确需缓缴或减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属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

3. 保障金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4.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

5. 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得以缴纳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成立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 处罚

1. 用人单位违反第(三)条第7项规定,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规定处罚。

2.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 违反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统计、审计法规定处罚。

[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年4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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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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