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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3:14:10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办理公证书所需证件公证书的办理统计上报(一)办理公证书所需证件对外劳务人员须持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

内容提示:

办理公证书所需证件

公证书的办理

统计上报

(一)办理公证书所需证件

对外劳务人员须持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签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签定中心职业技能签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公证书的办理

1.对外劳务人员原来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或鉴定复核后,统一换证,并在证书照片处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钢印。

2.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时,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涉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其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经公证处审核无误后,以证明复印件和原件相符,证书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签定专用章”(套红印),以及持证人员照片处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钢印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三)统计上报

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将上一季度换证情况报国家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并抄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司法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10月10日川劳职[199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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