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就业 > 就业管理 > 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2:27:16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一)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县级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工商部门

内容提示:

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一)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县级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工商部门以下免收的收费项目: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含工本费);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集贸市场管理费;

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下岗失业人员人事个体经营免收的收费项目,并对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发现有未落实的,应坚决纠正。严禁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以及为其他部门搭车收费等行为。

(二)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厅(含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专门窗口,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和私营企业登记提供指导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以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优先受理,优先发照。

(三)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更新择业观念,放宽经营范围,推动自谋职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前置审批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选择行业和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要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这些经济组织中就业。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优先招收、聘用下岗失业人员。

3.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面向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开拓新的就业领域。

(四)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积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组织创业有成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下岗失业人员介绍自谋职业,勤劳致富的经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能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劳动协会、私营企业协会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再就业洽谈会,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结对帮困活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详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2日云工商个发[2003]5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