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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再就业工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2:24:47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再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筹集再就业基金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大转业培训力度按比例优先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就业观念转变(一)再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1.基本目标:建立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正常机制,形成系

内容提示:

再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

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筹集再就业基金

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

加大转业培训力度

按比例优先安置下岗职工

促进就业观念转变

(一) 再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

1. 基本目标:建立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正常机制,形成系统的工作制度,确保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2. 主要任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的各项制度;制订职工分流安置计划;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采取有效措施使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再就业率达60%以上。

各地要组织力量认真摸清下岗职工的底数以及当地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掌握下岗职工的分布情况及技能状况,做好建档建卡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以形成下岗职工的动态管理体制。企业主管部门应与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成下岗职工及困难职工调查统计网络,形成准确动态反映下岗职工与困难职工的统计信息制度。

3. 建立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再就业工程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领导组织本地区的解困和再就业工作。

各地党委、政府必须制定规划、目标和措施,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级领导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 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1.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设立。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12部委通知的要求,把组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推进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各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设立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由所属企业较为集中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企业自行设立,也可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或当地劳动力市场调剂机构设立。各地可以在企业设分中心或就业安置办公室,在街区设立就业服务站并建立就业联络员制度,以形成纵向多级管理网络和横向条块联系的、由社区联络员构成的纵横交错的服务中心运作系统。

2.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是: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代发待岗工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代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组织试岗试工;在行业、企业间进行劳动力调剂;组织劳务输出;介绍推荐就业;组织生产自救等。

3.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接收对象主要是:经批准的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兼并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势扩张企业、实施减人增效停产转制等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中心接受下岗职工的数量,要根据资金的筹集情况和分流安置能力,逐步进入,分期分批,做到进出相应平衡。

4.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负责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规划指导和协调。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稳进快出、量出为入”的原则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方式、经费筹措、管理及使用办法作出相应规定

5.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先在我省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厦门福州三明、南平和龙岩市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其它各地、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组织试点工作。

(三) 筹集再就业基金

各试点城市要抓紧筹集再就业基金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开支。

再就业基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每年按预算支出的2‰——5‰比例列支;向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用人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按每使用一名农村和外省劳动力每月征收30元的“就业调节费”的一部分(建筑行业减半征收,煤炭井下一线岗位和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劳动力及专聘的中等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免收,同时取消征收临时工管理费);企业用于分流安置职工的安置费用;帮困资金的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及社会捐助等;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再就业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1.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力发展商业网点、社区服务、公益服务事业和新兴行业等,为安置下岗职工创造就业岗位。

2. 充分利用我省发展旅游、电子信息、居民住宅、物业管理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机会,开辟多种就业渠道,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和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开发农、林、牧、渔业安排一部分劳动力。要鼓励下岗职工到第三产业就业和在城郊结合部发展种养加工等多种经营实体实现开发性就业。特别是发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餐饮、托幼、修理、搬运、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网点,更多地吸纳失业、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企业可根据其工作年限,付给不高于本地区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3.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职工。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其安置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其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1%,相应减征两年1.66%的所得税。

4. 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下岗职工持有企业下岗证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允许其试经营6个月,再正式办理登记注册和领照手续,并免交一年的管理费。对持有帮困证的下岗职工,在早市、夜市从事临时性的经营活动,可免交工商管理费。对接纳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1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允许跨行业跨门类增加经营范围。

(五)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

各地在实施再就业过程中,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快《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立法步伐,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和辞退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发挥劳动力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做到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择业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

(六)加大转业培训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下岗职工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需要转换职业或岗位的下岗职工,应给予必要的转业转岗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制定转业转岗培训规划,利用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类培训实体,结合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按比例优先安置下岗职工

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局势,按“先城镇、后农村,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统筹管理城乡就业。严格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向劳动部门申报制度。严格实行“证卡合一”制度,城镇商业、服务业等适合下岗职工就业的岗位,要划出一定比例优先安置下岗职工,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失业率等就业状况确定。

(八)促进就业观念转变

要充分利用宣传渠道和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和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和教育职工树立市场就业观念,树立信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竞争就业。宣传部门要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再就业工程宣传力度,把再就业工程的宣传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结合起来,形成关心、支持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详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1997年7月3日闽政[199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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