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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就业手续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0:17:24 人浏览

导读: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台、港、澳人员应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略),连同必须提供的证件交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应在拟聘雇的每个台、港、澳人员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台、港、澳人员应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略),连同必须提供的证件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应在拟聘雇的每个台、港、澳人员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携带必须交验的证件,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

3.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后,对同意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按人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略)),由用人单位将《就业证》转交本人保存。

4.用人单位和受聘雇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5.被批准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就业证》时,可适当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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