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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劳动保障问题初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21:28:45 人浏览

导读:

胜利石油管理局崔家泉陈涛目前,灵活就业在我国已开始突显并呈大力发展势头。灵活就业与传统的"固定"就业相比,在劳动时间、劳动关系、收入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不同。灵活就业的种类和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既包括了律师、自由撰搞人、美术编辑、财务审核

胜利石油管理局 崔家泉 陈涛

目前,灵活就业在我国已开始突显并呈大力发展势头。灵活就业与传统的"固定"就业相比,在劳动时间、劳动关系、收入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不同。灵活就业的种类和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既包括了律师、自由撰搞人、美术编辑、财务审核、翻译、导游等高层次的自由职业者,也包括了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劳务派遣以及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目前,我国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

灵活就业在我国迅速产生和呈现较快发展势头是诸多因素综合促成的。其主要原因是:

1.企业需要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企业的竞争已在世界范围展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目前,我国许多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的仍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延续的单一的"固定式"的用工模式。这一用工模式,由于形不成有效的随着企业生产发展需求的人员增减机制,致使大批富余人员无法从企业精简,从而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人工费用和产品的成本,影响了企业及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正是适应了企业这种既降低人工费用,又方便灵活的需要。

2.劳动者就业需求日益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劳动者的思想理念和就业观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过去那种一次就业定终身以及被企业长期约束的情况,已不适应现代人们的要求,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选择职业和工作的岗位、时间,追求个性、追求自我越来越被当今的人们接受。部分有能力的律师、作家等高层次人员,打破传统的就业观念,不作"单位人"而作"自由人",使自己有更多的自主空间。部分家庭妇女、兼职人员等,也需要作为一份临时性的工作来增加收入,而这种情况是长期固定的工作所无法满足的。

3.就业压力增大的表现和结果。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城镇新增劳动力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交织在一起,劳动力需求大大低于供给,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全部找到长期固定的工作是不现实的,因此就业的条件就会降低,部分劳动者从事短期的、临时的工作就成为了必然。

灵活就业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就业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灵活就业对促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由于素质相对偏低,就业的愿望又不高,这就适应了灵活就业的门槛低、适应性广的特点,使得他们大批进入了交通运输、建筑工地、餐饮服务或个体工商等领域就业。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传统固定的就业岗位大幅减少,国企下岗失业人员这一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只能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了实现再就业。据有关部门对部分城市调查,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方式90%左右是通过临时性、小时工或劳务派遣工实现的。二是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企业需要更加灵活的用工方式,劳动者对就业的要求也日益多样化,以及目前我国就业和再就业的严峻形势,传统的长期固定式的就业方式已不能安全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而灵活就业的形式则由于具有独特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其产生和发展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相适应的。同时,灵活就业的产生和快速发展,对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以及市场机制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大批国企下岗职工的农村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使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主体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奠定了基础。

灵活就业虽然是在新的形势下产生,对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求,降低人工成本,以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灵活就业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1.劳动关系的概念发生变化。灵活就业形式的多样劳动关系与传统固定就业形式的单一劳动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方面出现了新的情况和变化。作家、律师等自由职业者存在着"无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务派遣、人才租赁等又存在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家庭服务小时工由于从事多项工作存在多个"用工单位"的问题,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等流动性大劳动关系极不稳定,等等。就业形式的变化导致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引发了劳动关系概念的更新,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2.社会保险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正规就业的情况设计的,不适合灵活就业的情况和特点。而灵活就业形式,具有人员范围广、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长短不一以及收入偏低并差别较大等特殊性,对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缴费费率、服务措施、管理方式尤其是在如何扩大灵活就业参保比例以及解决好频繁转移等方面还不适应灵活就业的新要求。另外,目前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及相关工作发展的不平衡也影响了多种用工形式的开展。如国家最近出台了非全日制用工政策,但因部分地方尚未制定考虑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为开展工伤保险等,影响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及时开展。

3.企业内部管理不协调。不同就业形式在企业管理中发生"碰撞",存在因不同用工形式所形成的制度和待遇差别之间的矛盾,"新人"与"老人"之间相互影响,"新形式"与"老形式"之间相互干扰。如劳动者在付出了相同的劳动后,因用工制度影响使得"同工同酬"无法落实,并且很难做出合理有效的解释。灵活就业形式打破了"固定化"的模式,使得劳动关系变"活",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太活"和"太死"两个方面。部分通过人才租赁的高素质人员思想活跃,加上灵活性用工中素质偏低人员的法律意识淡簿,劳动合同对他们的约束力都不够强。实行身份置换实施劳务派遣的人员则大多仍要求按"固定化"方式管理,这都增大了管理工作的难度。

灵活就业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这是发展中的问题。灵活就业在我国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是今后就业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我们应当支持灵活就业的发展,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和问题,确保灵活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针对灵活就业形式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对策。

一是研究规范劳动关系。针对灵活就业的实际,应修订相应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工伤处理等方面的行为,以适应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应研究制定专门的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政策规定,主要是规范劳务派遣组织的定义和合法性、劳务输出与劳务输入以及劳动者三方的关系、劳务派遣适用的工作范围及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员工与企业其他员工的平等权利等,使劳务派遣有章可循,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及时进行用工政策的咨询和指导,如协助做好劳务派遣协议的制定和签订,认真把好劳动合同鉴证等,从源头规范多种用工形式的管理。要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侵权行为的监察和处罚力度,尽量使灵活就业人员享有与全日制就业人员同等的权益。

二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对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灵活就业的新情况,必须改变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方式,把管理和服务的对象由单一面向用人单位转向既面向用人单位,也同时面向劳动者个人,要树立生活保障和就业保障并重的思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政府劳动部门针对多种用工形式的迅速发展,及时研究这一就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保障多种用工形式的不断规范、健康地发展。应研究和实行适合灵活就业形式的社会保险形式,主要是在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年限等方面设计适中的标准,其方向应是降低门槛、灵活服务。对无用工单位的灵活就业形式,应确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主体地位,并制定相应政策积极为其提供服务。同时,也可探索和试行商业性保险的做法。

三是加快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目前,部分国有企业中基本上仍然执行的是相对"固定化"的用工制度。现行用工制度的改革,对多种就业形式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必须进行改革。企业可利用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实施改制分流等措施,适时实施置换"国有职工"的身份,从根本上将"国家人"变为"企业人";也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劳动用工的要求,以控制用工总量、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搞活骨干员工的用工制度,对部分简单劳动岗位人员,实施改革减员后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继续使用。在企业现有用工制度改革后,还应做好对多种用工形式的"理清"和"理顺"工作。所谓"理清"是将根据不同工作和岗位需要,对长期使用、人才租赁、劳务输出、灵活用工等企业多种用工形式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使各种用工方式都能够独立正常运行,并充分发挥出各自的优势。所谓"理顺"是要围绕建立企业用人新机制的总体目标,结合多种用工形式的特点,在各种用工形式之间建立起一个相互联通的结合点。形成一个形式多样、制度灵活、相互联系、共同发展的有机整体和有效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用工的总体效益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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