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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6条有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2 15:02:28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工作中劳动法和我们息息相关,主要是对我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关的,所以我们要对劳动法有所了解,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法第36条有何规定的相关内容。

  我们在工作中劳动法和我们息息相关,主要是对我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关的,所以我们要对劳动法有所了解,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法第36条有何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法第36条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的劳动关系,此时即使被要求支付为冶金,也只是小比例的,职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以不予对方协商,但是必须要提前告知单位,否则单位若是由于职员突然离职而收到了财产损失,此时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的。

  三、劳动法辞职规定是几天

  分情况对待,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规定情形的,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法第36条有何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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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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