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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双倍赔偿于法无据难胜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7:28:3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40岁的成某某怎么也没想到,工作了10年的单位,竟在春节前夕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单位向其支付了2.4万元作为补偿金,可她觉得是领导故意打击报复,便拒绝领取,并要求原单位赔偿4.8万元,最终无法与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工会调解员刘仁午律师表示,员工

  核心提示:40岁的成某某怎么也没想到,工作了10年的单位,竟在春节前夕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单位向其支付了2.4万元作为补偿金,可她觉得是领导故意打击报复,便拒绝领取,并要求原单位赔偿4.8万元,最终无法与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工会调解员刘仁午律师表示,员工维权要依法有据,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员工:

  辛勤十余年 得罪领导一朝被辞退

  2002年9月,成某某被某服装公司聘为质检员,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300元。

  该公司是某著名国际品牌服装在国内的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服装有时会出现扣子松动、褶皱等问题,成某某所在的质检员岗位,就是对返回公司的这些服装进行修补和整理。近几年,由于制作工艺的改进,需要修补的服装越来越少,但成某某的岗位还始终保留着,只不过给她增加了一些看管库房的工作。

  成某某告诉记者:“工作中我始终兢兢业业,可就是因为这样才得罪了领导。公司明令禁止吸烟,可总经理的一位亲戚多次在库房周围抽烟,我劝了几次都不管用,只好在开会时讲了这件事。我是考虑到公司利益才这样做的。此后,总经理和他的亲戚都对我耿耿于怀,经常说我耍态度,还从每月奖金中扣掉100元分给其他人。”

  “前段时间库房装修,里面有很多服装,电焊工干活时火花四溅,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为避免出现火灾,我赶紧让工人先停下,把服装挪走后才让他们接着干。总经理的亲戚告状,说我耽误了施工工期,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单位撤销了质检员这个岗位,将我辞退。”成某某接着说。

  成某某介绍,去年11月30日公司人事部通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于今年1月3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在2014年年底才到期,马上就要过年了却遭辞退,她心里很难受,于是拒绝领取单位支付的2.4万元补偿金,并来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公司支付4.8万元赔偿。

  单位:

  因经营合并 岗位支付补偿遭拒领

  记者采访公司人事部段小姐时,却得到另外一番解释:公司代理的是一家著名国际品牌的服装,价位较高,消费群体比较窄,近期经营出现亏损,为此公司进行整合,将一些岗位合并,所以成某某就成了富余人员。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是无奈之举,根本不存在她得罪领导才被辞退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此,段小姐说,公司事先将调整岗位的情况向单位工会做了汇报,工会主席称质检员这一岗位的确没有存在的必要。由于成某某没有其他技能,公司又没有合适的岗位可以安排,所以公司才通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成某某在公司工作了10年零4个月,单位向其支付10个半月的工资共计2.4万元,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对方拒绝领取。今年1月底,公司接到调解中心的通知,才知道成某某认为领导出于报复才将其辞退,并要求加倍补偿。

  律师:

  单位管理需改进 职工维权应依法

  成某某4.8万元的赔偿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她说是在公司支付补偿金2.4万元的基础上加了一倍,至于为何加倍,她却说不上来依据,只是反复强调要让总经理为辞退自己买单。

  经过开庭调解和多次电话沟通,单位愿意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00元补偿金,但成某某始终坚持4.8万元,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这起劳动争议的工会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仁午律师介绍,从双方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成某某在离职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说明她同意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她支付了2.4万经济补偿金,尽管公司单方解除与成某某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在取消质检员岗位后,没对成某某进行培训并调换其他岗位,在人事管理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改进。

  对于成某某4.8万元的赔偿要求,刘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由此来看,服装公司向成某某支付的2.4万元补偿数额与法律规定的一致,并无不当。

  刘律师提醒,劳动者被辞退时可以维权,但赔偿数额要提的合法有据,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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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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