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动态 > 恶意欠薪入刑亟待落地

恶意欠薪入刑亟待落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6:11: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周年了,浙江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深度和广度上取得了哪些变化?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有否提高?在浙江打拼的劳动者遇到了哪些问题与困难?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分别发布2008至2012年浙江省劳动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周年了,浙江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深度和广度上取得了哪些变化?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有否提高?在浙江打拼的劳动者遇到了哪些问题与困难?

  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分别发布2008至2012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白皮书,回顾总结五年来浙江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和审判情况,评述浙江劳动关系现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并就近年劳动争议纠纷中出现的17个疑难问题作出解答,为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为当事人理性维权提供指引。

  这是浙江省高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度联手召开新闻发布会,首度联手出台白皮书、发布典型案例。

  五年高位徘徊的劳动争议纠纷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等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出了新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者维权意识,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不利影响的碰头叠加,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在当年就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并持续在高位运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面临挑战。

  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介绍,五年间,浙江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全省法院共计收案94297件。2008年新收19193件,同比增长159.61%;2012年新收25512件。从收案情况分析,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直是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案件类型日趋多样、诉讼请求日益复杂,2008年以前占劳动争议案件80%至90%的劳动报酬纠纷,已降至60%,劳动者需求已从单纯关心劳动报酬转变为关注更深层次的劳动权益。诉讼标的额也逐年攀升,2012年11个月的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标的额总量较2008年全年增长159.9%,平均结案标的额总量增长100.4%。“案件标的额反映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金额,结案标的额则反映实际保护权利的金额。”蒋卫宇说,随着经济发展,纠纷标的额水涨船高,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强,有的起诉时穷尽各项可能的诉讼请求,并且每件劳动争议案件收取10元诉讼费,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劳动者盲目增加诉请标的额的随意性。同时抱团诉讼、跟风诉讼呈多发态势,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2008年至2010年年基本保持在590起左右,到2011年则增长至711起。2012年前10个月就有553起。

  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现象在仲裁白皮书中也得到充分体现,2008年至2012年9月,全省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497405件,比前五年增长97.1%,涉案金额85亿元,比前五年增长150%。而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市以及非公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小微企业,劳资双方利益失衡现象较为严重,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80.38%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争议内容看,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类争议为热点,其中加班工资、工伤保险争议占较大比例。2008年至2012年9月,仲裁机构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62461件,占总立案数33.43%。劳动报酬类案件为63825件,占总立案数34.16%。

  劳动争议裁判者的社会本位意识

  面对2008年以来浙江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井喷式增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浙江劳动争议裁判者在化解劳动争议案件时,更多地考虑社会本位,在具体的案件中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同时也从更宏观的角度去审示劳动者的保护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关注用人单位和其他劳动者的利益。

  浙江劳动仲裁院院长俞韵介绍,为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浙江劳动仲裁院从2008年60家发展至全省107家劳动仲裁院全部建立,成为全国首个实现仲裁院实体化全覆盖的省份,增加人员200多人。积极构建调解网络体系,目前全省98%以上的乡镇、街道均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并不断向村、社区延伸,基层调解组织年调处劳动争议案件量是仲裁立案案件量的1.5倍,2008年以来已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6.8万余件,比前五年增长65%。全省各级仲裁机构案件裁决率呈下降态势,70%以上案件均调解和解结案。去年5月开始,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等19家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截止2012年5月,19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共接受来人来电法律咨询20815人次,收到法律援助申请1307件,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案件1168件,涉及劳动者人数1957人,涉及经济标的3657.07万元。截止2012年11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已基本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page]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浙江全省基层法院普遍设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绿色通道和快速处理机制,方便劳动者快捷利用司法资源。实行立案一站式服务,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巡回立案;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放宽保全条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机制,巡回审判、假日审判、夜间审判多措并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放宽救助条件,减免诉讼费用;强化执行措施,坚决依法查控、遏制涉案企业主出逃或转移隐匿资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全省法院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积极参与联动机制,加强与劳动保障及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及时通报拖欠劳动报酬企业名单和拖欠数额,通过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取消投标资格等行政手段,促使企业履行义务;与经贸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主负债外逃的快速反应机制,防止资产流失;在拖欠劳动报酬高发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发放备案制度;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防止企业主外逃并保护好企业资产;与新闻媒体等联手,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单位和个人,公布“执行黑名单”。

  在审理中坚持“和谐司法”、“协同司法”,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人民团体、劳动仲裁等组织机构的沟通,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全覆盖网络,将大量纠纷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软化在诉前。诉中坚持将调解作为审执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结案方式,在调解中既教育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又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工作,让其理解企业实际困难,积极引导劳企共渡难关,促使协商解决纠纷,力求劳企关系和谐发展,防止矛盾激化和转化。五年来,全省劳动争议的调解撤诉率均在民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以上,并逐年上升。2008年全省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为64.5%,2012年达到79.1%,远超民商事纠纷案件平均56.8%的调撤率。

  为引导和规范劳动关系,全省法院五年来出台22个劳动争议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并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律讲座、编送《劳动争议案例》、邀请旁听案件审理、法官定点联系企业等多种形式,强化企业预防劳资纠纷能力,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加强纠纷的源头预防;对涉劳动关系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司法建议,促使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今年又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按照“依法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强化企业自我规范管理”的原则,对仲裁时效、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等17个问题做出规范性解答,并下发全省法院和仲裁系统。

  建议“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纠纷处理格局

  白皮书还对仲裁和诉讼中反映的四大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和企业内部制度不够规范,涉案企业合同签订率较低,有的未能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标准,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有的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或未进行公示;为减少损失、避免争议而在规章制度中作出对企业有利的规定。

  二是劳动者依法合理维权意识不强,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合同内容,纠纷发生后盲目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诉请;有的拒绝调解解决纠纷,在诉请被驳回后反复诉讼,滥用诉权;更有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后采取哄抢工厂、封堵政府、威胁法院、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

  三是劳动关系保障与监管有待加强。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相对滞后,执法力度尚待进一步加强;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较低,地方各级工会的职能发挥不足;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

  四是裁审衔接有待加强。仲裁程序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具有“防洪闸”的作用。由于适用规范不一致、仲裁和审判程序设计尚有脱节,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的比例逐年提高,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裁审结果不一致率仍然较高。在当前劳动争议纠纷大幅上升的背景下,浙江劳动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矛盾也十分突出,尤其是市县仲裁机构人员紧缺、物质保障薄弱情况比较突出,需要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page]

  为此,白皮书提出六大对策和建议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要着力构建“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纠纷处理格局,依靠工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化解大部分的劳动争议纠纷,依靠劳动仲裁机构凭借熟悉劳动法律、政策专业知识的优势调处纠纷,经过“大调解”和仲裁后仍不能解决的纠纷,则由法院作出裁判;要充分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能作用,丰富对企业的监管手段,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实时督促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对群体性劳动纠纷苗头能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要健全工会组织,加强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建设,引导广大职工理性表达诉求,尽量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全省各级法院加强与劳动仲裁机构沟通联系的常态化、规范化;要建构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模式,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比例大的人民法院增设专门的审判庭;要加强正面劳动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引导劳资双方互信互让,携手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千行百业、千姿百态,但无论身在哪一行,安居乐业始终是每个自食其力的老百姓内心的深深期盼。”蒋卫宇说,全省法院将再接再厉,积极寻求法院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契合点,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促进职工与企业共谋发展、共享成果、共创和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