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意 产假将增至最多16周
导读:
本报北京11月21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开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两周;难产的,增加产假两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两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以附录的形式纳入条例。此举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并有义务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此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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