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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当受法律严厉制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5 07:36:34 人浏览

导读: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修正草案涉及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新快报》8月17日)近几年来,因为恶意欠薪,导致的跳楼、跳桥、堵路等讨薪行为频发,已影响到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修正草案涉及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

近几年来,因为恶意欠薪,导致的跳楼、跳桥、堵路等讨薪行为频发,已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刑法是否增设“恶意欠薪罪”,既要看到理想也要正视现实,既要考虑立法的必要又要兼顾立法的实现。首先,无论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劳资双方的关系,以及完善劳动法律制裁体系角度看,增设“恶意欠薪罪”都是必要的,不存在任何法理上的障碍。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复杂化,恶意欠薪逃薪时有发生,激化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对于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需要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进行制裁,而且也需要采取刑罚手段加以惩罚,以便提高惩罚的威慑力。

有人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关于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规定,反对“恶意欠薪”入刑,认为这违背了国际公约规定。实际上这是对国际公约规定的误解误读。因为恶意欠薪与无力履约有本质区别,恶意欠薪,是事先有预谋,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故意侵害和严重践踏,而无力履约没有恶意与预谋。

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恶意欠薪本质上是一种民事领域的行为,不宜采用刑罚手段加以调整,此观点谬误至极。从内容上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许多不同于民法的原则和规范,其根源在于劳资关系只是表面上的平等,实际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能用单纯的民法思维来看待劳动法律关系

当然,“恶意欠薪”能否入罪,必须要经过认真细致调查了解,防止将无力履约弄成恶意欠薪,为入罪而欲加之罪。同时,欠薪行为的发生是因为劳动部门监管不力,还是因为企业恶意欠薪,其责任都要非常清楚,并且在处理时要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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