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上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导读: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调整了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范围是: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
调整标准是:(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200元的,调整到1200元。(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0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8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7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5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另外,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田黎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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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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