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劳动争议案数量仍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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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6-04
16: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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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如今,这部法律已实施两年,其效果到底如何?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以其调查的数据给予了解答。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仍低2009年4月,北京传知行研究所对珠三角纺织企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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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如今,这部法律已实施两年,其效果到底如何?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以其调查的数据给予了解答。
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
社会保险参保率仍低
2009年4月,北京传知行研究所对珠三角纺织企业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地域包括广州、佛山、东莞、江门、中山五地。调查显示,2008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4.3%,2007年为62%。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上述地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上升了32.3%。这清晰地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大增加了,且大多数工人与企业负责人均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很重要。
调查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率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一方态度变化,企业负责人开始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自我防卫的手段。这说明《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罚则发生了效果。
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通过对北京、上海、深圳、泉州、宁波、绍兴、河南等7个城市的大规模调查,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率总体较好,大约为72%。但是和劳动合同相关的一系列劳动权利,比如保险参保率,并不理想。调查表明,没参加医疗保险的占55%。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占71%,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占83%;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占64%。
“从我们的调查数据上来看,《劳动合同法》颁布两周年,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没有明显的改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刘爱玉说。
企业违法成本加大
新人求职机会降低
北京传知行研究所的调查表明,劳动部门的监察力度确有增加。多数企业负责人认为“比以前管的严了”,但访谈中也有企业负责人称,劳动部门“主要是为了罚款,罚完就不管你了”。
但调查同时也表明,新法赋予了劳动部门更多职权,同时也扩大了其寻租空间。
《劳动合同法》详细列出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员工不告而别的情况剧增,这使得企业对工人进行培训的投资动力不足,许多企业缩减培训以减少员工跳槽带来的损失。这代表着熟练工人的身价进一步提高,而新工人的求职机会在降低。
为了留住熟练工,部分厂家采取了加薪计划,用定期加薪的方式挽留熟练工人及技术工人。但是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许多加薪计划难以执行。
调查发现,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保证金条款,向员工收取“培训费”。具体做法是,每月工资由工厂扣除一部分“代还”培训费,工人与工厂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将培训费退回给工人。工人若提前解除合同,则培训费不再退还。“这里的培训费实际上充当了保证金的功能。”北京传知行研究所研究员夏楠说。
调查中,一些企业认为这也是无奈之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随意解除合同的情况增加了,虽然该法规定行使任意解除权的程序要有30天预告期,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大量使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来说,员工不辞而别之后根本找不到人,更别说要求赔偿。故而,对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对其没有任何硬性约束力,是否履约完全取决于其道德品质。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许多学者认为这部法律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执行,其主要理由是这部法律刚性太强,不合实际,将受到强烈的反弹,夏楠也曾“抱有这样的成见”。但通过这次调查,夏楠认为,“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在珠三角地区确有一定的实施力度,并不如此前我们想象的那样形同空文”。
“1994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各种劳动政策法规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产生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叠加的效应,而效应的大小,又与所处的产业与地域执行情况相关。客观而言,《劳动合同法》本身直接增加的用工成本并不多,但其可能导致企业用工风险的上升。而对用工风险的评估,必须具体到产业、地域,并结合工资、社保等配套制度进行综合评判,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法》利弊的整体性评价,都是草率和不当的。”夏楠说。
劳动者维权意识觉醒
劳动争议案件井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呈高发态势。从2009年下半年到现在,一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趋于缓和,但是数量依然很高。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1995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只有3万多件,而在2006年则达到31万多件。之后更是持续上升,2007年达到35万件。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2008年激增到69万多件,增加近50%。而据最高法院的统计数字,2008年全国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同比上升93.93%。
到了2009年,劳动部门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小幅下降,但仍居高不下。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2009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1.9万件,同比下降0.2%,当期审结案件49.6万件,同比上升14%,当期结案率为95.6%。
而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则在2009年呈井喷态势。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些地域出现了激增,其中广东、江苏、浙江三省,在2009年第一季度的同比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 159.61%。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许多企业和行业因出口锐减经营困难,持续亏损,有的企业停业、破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产生的矛盾日趋突出。另外,《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鼓励了劳动者利用法律的渠道解决劳动纠纷。
“案件的增多在某种意义上是好事,这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觉醒了。”叶静漪说。
《劳动合同法》遇上金融危机
劳动者胜诉难度加大
叶静漪说,令人欣喜的是,目前多方主体参与劳动纠纷机制正在形成,劳动、工会、法院三家配合增多。比如广东、福建、北京、天津等地,这些地方形成多方联动机制,对及时解决劳动纠纷起到很大的作用。
但她同时指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率降低了,原来80%(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能赢,但是这两年差不多只有一半左右。她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比过去复杂。过去的劳动争议纠纷大多集中在工伤赔偿及劳动报酬给付方面,但目前大量出现了要求办理社会保险或退休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同工同酬给付工资及福利待遇,确认辞退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工作等新情况。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为保障经济发展,对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加班、欠薪和工伤等问题的认定偏向于企业,压低劳动者的诉求。同时,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有偏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叶静漪说,有些地方为了统一审判和仲裁口径,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实施办法和内部规定,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21条,“错误地解释了《劳动合同法》”。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于2009年7月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法院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又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应对危机的作用。
叶静漪说,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体现出组织性、地域性、集体性的特征,群体性劳动争议逐渐增多。由于争议对抗性强,调处难度大,一些劳动者以上访代替诉讼,“这是值得警惕的”。
而劳动者维权的最大障碍仍在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劳动者是有劳动没关系。很多案件是侵权性的,例如拖欠工资、社保、工伤赔偿等,没有劳动合同都很难主张权益。”叶静漪说。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冯仕政认为,《劳动合同法》不能仅是停留在墙上、纸上,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组织性力量,例如工会应该发挥更大作用。他认为,目前中国基层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作为较小,如何摆脱工会的单位依附性是今后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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