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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增至1498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4 12:53:55 人浏览

导读:

6月21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发布《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公布了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的有关事项。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

6月21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发布《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公布了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的有关事项。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普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1498元

比2009年度的1382元增加了116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2568元

比2009年度的2370元增加了198元

自7月1日起,本市将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其中,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月平均工资,同时,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498元,比2009年度的1382元增加了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568元,比2009年度的2370元增加了198元。

昨日(6.2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发布《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公布了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的有关事项。

月缴存额核定后告知职工

《通知》称,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月平均工资。201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09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通知》还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除了设定月缴存额上限外,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记者通过对比发现,这一下限标准与2009年度相同。

另外,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可,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的水平。

缴存困难可申请降低比例

《通知》还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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