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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市场准入资格,严格市场监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4 08:28:38 人浏览

导读:

作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的承担责任能力、经营水平等经营要素对派遣劳工的合法权益能否真正得到尊重和保障至关重要,因而应当对派遣公司的市场准人实行严格资质管理,设立严格的劳务派遣机构的许可和审批制度、制定相应标准对包括注册资本金、风

  作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的承担责任能力、经营水平等经营要素对派遣劳工的合法权益能否真正得到尊重和保障至关重要,因而应当对派遣公司的市场准人实行严格资质管理,设立严格的劳务派遣机构的许可和审批制度、制定相应标准对包括注册资本金、风险备用金和人员资质条件等作出规范要求。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准入资格有资可鉴,日本《劳动者派遣法》第6条详尽规定了对申请从事劳务派遣业者的资质要求,诸如:被判处监禁刑以上者不得被许可,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破产未被宣告恢复的不得被许可等等从个人行为到财政状况等诸多方面。设置实施许可和审批的机关可以借鉴日本的规定,日本《劳动者派遣法》第5条规定“欲从事劳务派遣业者应先获得厚生劳动大臣颁发许可证书。由于我围地域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现实国情的复杂性,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审查和批准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以严格控制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由T商行政部门予以登记注册,方可营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于在组织形式上不符合要求的从业单位应严格禁止。

  针对劳务派遣行业中众多的“公营劳务派遣机构”,应坚持“政企分离”原则以避免公权力陷入“既当裁判又做运动员”的悖境。实践中各级地方劳动保障机构或直接经营或间接参与劳务派遣,防止公权力不正当干扰劳务派遣业正常发展秩序前提应是切断不当利益纽带,各级地方劳动保障机构应舍弃部门经济利益,切实履行好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的保障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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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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