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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莫超一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02:11:30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3月,常某在工作时受伤致残,公司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还为其安排了适当的岗位,但一直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由于公司人员岗位竞争激烈,常某害怕申请工伤认定后遭公司辞退,也就没有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当常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8月

  2007年3月,常某在工作时受伤致残,公司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还为其安排了适当的岗位,但一直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由于公司人员岗位竞争激烈,常某害怕申请工伤认定后遭公司辞退,也就没有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当常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8月到期后,公司拒绝与常某续签合同。此时,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常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常某在遭遇工伤后,顾虑重重,最终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丧失了应当获得的伤残补助金的权利,不能不让人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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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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