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动态 > 违法成本成就侵权

违法成本成就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01:53:38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南方都市报》日前报道,今年1-11月份,东莞群体性事件呈下降趋势,但不可忽视的是,在这些群体性事件当中,因工资、福利待遇等劳资纠纷引发的共有118起,占总数的67.4%。独立视角陈爱和专栏《南方都市报》日前报道,今年1-11月份,东莞群体性事件呈下降趋势

  摘要:《南方都市报》日前报道,今年1-11月份,东莞群体性事件呈下降趋势,但不可忽视的是,在这些群体性事件当中,因工资、福利待遇等劳资纠纷引发的共有118起,占总数的67.4%。

  独立视角 陈爱和专栏

  《南方都市报》日前报道,今年1-11月份,东莞群体性事件呈下降趋势,但不可忽视的是,在这些群体性事件当中,因工资、福利待遇等劳资纠纷引发的共有118起,占总数的67.4%。

  当一个事件发生时,我们可以把它看做个案,但是当一类现象反复出现时,应该寻找社会原因。表面上,“三条腿的青蛙难找,两条腿的人易寻”,劳动力市场中资方处于优势地位,但根源却在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当违法成本相比较而言小于违法获利时,恶意欠薪行为也就有了足够的利益驱动力,拖欠者得利而不受惩处的现状,客观上又产生了一种逆向的示范效应,使恶意拖欠行为在用人单位中受到追捧甚至学习推广,恶性循环,最终越来越多。

  人们常说“乱世用重典”,劳资纠纷由劳动局升格到公安局,确实有点乱套,问题是,重典在哪里?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东莞无论行政制裁还是劳动诉讼,虽然无一例外地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效果不够明显,对那些恶意欠薪者犹如隔靴搔痒,不能真正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自然把侵权当成儿戏。

  贝卡里亚认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反过来看,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根本无法阻止“欠薪逃匿”等行为,而且这种现象愈来愈严重的时候,就该“猛药治沉疴”。刑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因为牢狱之灾而令人心悸,当国家对侵犯劳动者报酬权的行为否定力度足够大,行为人自然会在得失之间加以权衡,不敢断然冒险以身试法。

  其实,让“欠薪者坐大牢”绝对不是信口开河,主观臆断,而且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问题在于,由于“法院裁定”路程漫漫,加上是否“有能力执行”难以考量,导致诉讼成本太过昂贵,劳动者维权的程序过于繁琐,才使得法律在实践中处于虚置状态。更重要的是,313条的只是常规武器,适用所有欠债不还者,工资报酬之债与民间给付之债有着天壤之别,需要更有震慑力的核武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