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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监事制度需注意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19:56:45 人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近期赴部分省市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基本情况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地方和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对国有、国有控股及其他非公企业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情况做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发现职工董事职

  为进一步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近期赴部分省市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基本情况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地方和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对国有、国有控股及其他非公企业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情况做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发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尽管已推行十多年,但就制度建设本身来看,目前仍有大量基础性的工作要做,许多知识还需要普及,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加以解决。

  一是部分企业党政工干部对职工董事制度的认识普遍不到位。《公司法》中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但在上述调研企业中,除少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多数设立了职工董事外,在其他建立董事会的股份公司制企业中普遍只有职工监事而没有职工董事。有些企业党政领导对于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心存抵触,一些工会主席、职工董事也自觉底气不足。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相关理论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所贯穿的股东至上的主导思想对他们产生了深刻影响。尤其是《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把国有企业职工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并以此身份进入董事会,而不是名正言顺地以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董事会,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公司法》在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问题上对非公企业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这些企业认为董事会从根本上说就是代表股东的,所以职工代表可以进监事会,董事会就不用进了。因此,在当前情况下,统一和提高企业党政工领导对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认识,是推进股份制公司职工董事制度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应使他们认识到,劳动者是依照劳动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公企业,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和地位从根本上讲是一样的。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才能在国家制度安排上保证社会的公平与进步,才能使股份制真正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作为我们今后一段时期最重要的工作任务。

  二是部分企业党政工干部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范围缺乏基本了解。在座谈中,有些企业党政领导包括一些工会主席认为职工监事可代替职工董事发挥作用,甚至有些职工监事提出应适当扩大职工监事的权力和职能。这种认识在许多股份制公司、尤其是那些只有职工监事而没有职工董事的股份制公司中较为普遍,说明这些企业的党政工领导及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职权范围缺乏基本了解。职工董事的职责除了要参与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并代表职工行使表决权之外,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要旗帜鲜明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职工监事的职责则更多地体现在对董事会成员的监督以及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的监督等方面。[page]

  职工监事虽可列席董事会,但没有表决权,亦不能代表职代会或职工在董事会上表达意见,向职代会报告也只能涉及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却没有权利和义务传达董事会的相关内容。如果没有职工董事,就没有人在董事会上去代表职工表达意见、就没有人代表职工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职代会与董事会之间也缺少日常性的沟通交流信息的渠道。因此,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是各有权限、不可替代的。既然《公司法》中规定了除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那就应该争取使各种类型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制度都逐步得以完善,尽量使最大范围职工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维护。

  三是部分干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存在偏差。从一般的经济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应是涉及公司各项权利的分配、监督以及协调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主要用于支配在公司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关系。但由于在法律上对公司治理结构未予明确,理论上也存在诸多见解,由此导致地方和企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更是千差万别。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领导及多数企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如有的地方政府为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专门下发了文件,但在其中有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里,除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外,还包括了企业的党组织、工会,却没有职代会。

  从实现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角度讲,公司党组织和工会作为党和工会在基层企业中的一级组织,而不是属于企业本身的机构,因此不应纳入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范围。而职代会作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着公司全体职工这一非常重要的利益群体,是企业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因此,职代会在理论上是具备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组成基本条件的。如果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将职代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因为在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有处理财产收入权、董事会有决策权、监事会有经营管理监督权、经理层有运转管理权,而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非常重要的关系之一,其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也应当是企业重要权利的一部分,但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尚无专门负责调整劳动关系的机构。而由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企业人员代表组成的职代会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是最为适合的,他既符合公司治理结构所必备的基本要素要求,又可以使之更臻完善。当然,为保证职代会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的中立地位,有必要对职代会中职工与经营管理人员等各层次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page]

  四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相关工作制度缺乏规范。一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普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委派职工董事现象。调研中,国资委下属企业绝大多数是由地方国资委或企业所属集团公司直接指定职工董事人选后,再经企业通过相关程序予以确定。在调研的8个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有7个设立了职工董事,其中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任命或指定后再经过公司领导层及职代会等相关程序的有5个,占绝大多数。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总工会、国资委等有关文件规定的。

  二是部分非公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后又经股东会批准。调研中有部分非公企业对《公司法》中有关内容理解有误,认为既然《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所以职代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也要经股东会批准。实际上,《公司法》除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之外,还明确规定了股东会只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也就是说,只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才须经股东会批准,而不包括职代会选举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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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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