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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与带薪休假不是“非此即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13:26:38 人浏览

导读:

清华大学的这名未署名的可以推动假日政策的权威专家,说话的语气很肯定也颇激动。带薪休假的设想当然好,但设想须建立在与现实语境相符的基础之上。带薪休假在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较为正规的央企和国企里有效,而在那些以资本论英雄的外资、合资、私企、集体乡镇等企业

  清华大学的这名未署名的可以推动假日政策的权威专家,说话的语气很肯定也颇激动。带薪休假的设想当然好,但设想须建立在与现实语境相符的基础之上。带薪休假在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较为正规的央企和国企里有效,而在那些以资本论英雄的外资、合资、私企、集体乡镇等企业里,“带薪休假”只是一个美丽之词罢了。国家规定了黄金周,大家都在休假,那些老板无奈只能让员工多休几天;若取消黄金周,老板当然会乐翻了天——要带薪休假可以,那等你休完回来我就“休人”。

  之所以这样说,在于当前我国公民的劳动休假不公的现实。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虽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它更像是悬于大多数企业职工眼前的一块滴油的画饼。据今年1月14日《工人日报》报道:记者在北京调查走访了一些职工发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70%的职工休了年假,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在去年10月以前有30%的职工休了年假。但就在这个比例中,也主要是企业高管去休了假,而普通职工几乎未休年假。另一面,对大多数效益不好的非垄断、非国企来说,除了老板能休之外,普通职工根本无法够及年休这块画饼。

  可以这样说,带薪休假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垄断国企的工作员来说,不用领导带头,大家都会轮着去休的,而且还可能休出“公款旅游”的糗事来。而对于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来讲,只能是一种美妙奢望而已。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也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可见,法律制度的阳光并未照射到大多数普通企业职工的身上,这与一些公共监管者未切实履责有关。

  实际上,一年有着较长寒暑假的大学教授,坐在净洁的办公室里,将黄金周与带薪休假之间对立起来,是对普通劳动者休假权的一种漠视。两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将让大多数职工能休息几天的黄金周取消,并非就能顺利推动带薪休假;反过来,不取消黄金周也并非是难推带薪休假制的原因。当前社会亟待的不是取消“黄金周”,而是尽快摸准处于中国较低层次的数亿劳动者的“带薪休假”实况和劳动法执行的环境,这才是假日改革政策建议与拟制者该面对的一道苍生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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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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