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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赔偿成仲裁热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11:38:48 人浏览

导读:

今日说法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人们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申请仲裁的人也越来越多,今天,我们将通过几个维权案例,告诉大家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怎样利用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零收费,越来越多的人维权双倍工资赔偿成仲裁热点这


  今日说法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人们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申请仲裁的人也越来越多,今天,我们将通过几个维权案例,告诉大家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怎样利用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零收费,越来越多的人维权
   “双倍工资”赔偿成仲裁热点
  
   这两天,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7名工作人员的时间表,总是排得满满当当的,这种情况对仲裁员们来说,已是司空见惯。据了解,2008年经他们受理的案件,就多达上千起,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的数倍以上。而今年前3个月,他们就已经受理了335例申请。

  
  门槛降低,有人开始“试试看”
  
   以前劳动者申请仲裁,需要付60元人民币,现在,完全免费。有效期也有了较大的延伸,从以前的2个月,调整为现在的12个月。申请仲裁的人们,只要收集好证据,填张申请表就可以开始维权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4个月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此法出台,劳动者维权的门槛大大降低。2008年,省仲裁委接到投诉约1500例,受理1008例。
   “还有近500例呢”,记者问到。“这些是不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现在不收费了,有的人也不管什么原因,什么事情都来这里申请。”仲裁委办公室张主任告诉记者,因为不收费,有人开始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申请成功就‘赚钱’,没有成功也不花钱。”
   据介绍,以海口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630元计算,从2008年5月1日起,标的在7560元以下的争议,都可以“一裁终局”。此外,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新法出台,“双倍工资”被“炒热”
  
   “‘双倍工资’,‘申请支付双倍工资’”。在省劳动仲裁委所受理的申请中,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成为一大热点。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提出的申请有理有据,双倍工资赔付的诉求,通常都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不少企业在吃过苦头之后,开始同属下其他员工补签合同”,一位经常打劳动合同官司的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担心更多的员工请求赔付,不少企业纷纷补签劳动合同,并将签约时间定为08年1月1日。“尽管企业这种做法有规避之嫌,但这至少从侧面反映出,短短几行关于‘双倍工资’的法规,已经显现出巨大的效力”,这位律师如是说。
  
  个案解读
  
  案例1
  
  一公司30余保安“轮番上阵”申请仲裁
  
   “公司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了社保费,却一分钱保险也不替我们缴纳,参保手续一点没办。”小郭自2006年2月进入海南某安保公司工作,月薪800元,但安保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缴纳保险。让小郭更气愤的是,他后来查到,公司每月都从自己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用,但却未缴纳一分钱的保险。
   2008年11月,小郭向省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安保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并支付其自2008年2月1日起至10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扣除已付工资,应支付7000元。 安保公司辩称,小郭与公司无事实劳动关系,且保安服务的单位每月向安保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太少,公司在支付保安的工资及其它税费后,费用已紧缺。
   省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郭某的仲裁请求。小郭是这家公司保安维权的缩影,两年时间,像小郭一样申请劳动仲裁的保安,共有30多人。
   裁决后需要执行。保安小王介绍,2008年9月,他和另外两名同事联合申请劳动仲裁后,要求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后来法院将安保公司账户冻结,小王等人才得以补缴了社会保险,并取得“双倍工资”赔偿。
  
  律师解答:正确理解“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要求双倍工资只能从2008年开始计算。最多支付二倍工资为11个月。
  
  案例2
  
  每月工资530元,
  加班84天获赔5000多元
  
   阿芹是80后女生,2007年元旦,她在海口一商业广场找到一份收银员的工作,每月工资530元。
   阿芹在这家公司工作近两年,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法律规定的40个小时,并且在各个法定节假日都得加班加点,得不到应有的休息。阿芹在公司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上班14天、休息日上班70天,累计84天。让阿芹无法接受的是,加班这么多天,她没有得到过一次加班费。
   2008年7月底,阿芹依法辞职,公司不仅没有加班费用,而且不给付7月份的工资。对于阿芹之前交纳的“保证金”等也没退还。
   对于加班费问题,公司方称,阿芹的工作岗位是收银,从事的是商场行业,因此工作性质属于不定时工作制,不享受《劳动法》关于报酬的规定。
   经仲裁委认定,阿芹上班需打卡考勤,早晚班都有固定时间。尽管公司称,对收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最终裁决判定,公司应向阿芹支付加班工资5100余元,其中休息日加班工资3900余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约1200元。[page]
   这些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以海口市的月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按标准工资的双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其3倍支付。此外,公司拖欠阿芹7月工资被要求支付,并支付赔偿金。公司收取押金等一并被要求返还。
  
  律师解读: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答疑
  
  内衣厂员工
  欲藏废品被解约
   小唐是海口人,他在2005年底和一家内衣厂签订劳动合同,期限5年。
   可他没能干够5年。去年7月的一天,厂部用切碎方式销毁废品,小唐拿了3件放到自己桌上。后应组长要求,小唐把废品拿到切碎机上切碎。工厂认为小唐违反了《员工守则》中关于废料问题的通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方以此判定,小唐是私藏废品,而这些废品有涉及知识产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可以解除。不过,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唐已经根据要求,将3件废品切碎并放回原处,不符合“企图搬走任何公司财物或技术资料”的情形,却被公司以“严重违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裁定公司向小唐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标准为3.5个月工资的两倍赔偿。
   律师解读:《员工守则》可以作为解约标准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前提是,该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民主程序,需要进行公示。
   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正是依据该工厂的制度,判断小唐的行为达不到被解约的标准。
  
  女收银员休产假
  工资咋没有?
   2007年1月l日,25岁的陈晓凤来不及和家人过元旦,但她心情很好,因为她被通知到海口国贸宜×商场上班。
   2007年5月,陈晓凤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她怀孕了,但她坚持带着身孕上班,并不肯比别人少干。2008年1月,陈晓凤正式向商场提出产假申请,并得到商场批准,陈开始在家中休产假。3个月后,陈晓凤回商场继续上班。
   陈晓凤发现,商场拒绝给她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陈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商场还将陈调为保洁员,陈晓凤不同意,提出辞职。2008年10月,陈晓凤向省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
   去年11月,海南省仲裁委裁定,宜×商场向陈晓凤支付2008年3月至5月期间的产假工资1900元。
   律师解答: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根据《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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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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