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竟标明"离厂后不得从事同行业否则赔钱"?
导读:
我于2003年7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刚进公司时随手在一份所谓的文件上的最后一页签上了我的名字。
这份文件是一份所谓的劳动合同,上面没有就个人待遇、福利等方面进行约束,也没有约定劳动期限,但在合同最后一页,却有几项公司所谓的“保密协议”——一是职工离开公司后不能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工作或与他人以各种方式合作从事相同的工作(原单位是从事屠宰设备制造的企业);二是如有违反,违反方需向原单位赔偿50万至100万的经济赔偿,并立即停止从事该行业;三是如继续从事该行业,则原单位有权继续追究其责任,直至违反方停止从事该行业。当时是全公司所有在职人员在最后一页的末尾签署了各人的名字。2006年12月18日,公司开会宣布我被公司开除。
2007年5月我进入另一家从事该行业(屠宰设备制造)的企业,被聘为该公司总经理。2007年10月,原公司以我违反原合同为理由将我告上法庭,法庭在很多事实不清的基础上就判我败诉,判我赔偿原单位40万元。
我认为这样非常不公平,而且没有依据。第一,原合同是否有效?在没有付出保密费的情况下(原合同没有约定保密费用,我也从来没有得到过保密费)。第二,原合同是否是一厢情愿的霸王合同。在法庭上,原告方请了原告的外甥女出庭作证,证明公司付给了保密费,是包含在工资里面的。那么请问,她的证言是否有效,据我所知,亲属是不能作证的。
另外,我想知道,如果原合同存在不合理,我是否可以申诉原合同不成立?如原合同不成立,则是否意味着法院判决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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