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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工资等同上班工资 新法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10:11:21 人浏览

导读:

作为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配套条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9月18日正式实施,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更加没有后顾之忧。近段时间,休年假在长沙似乎成为一种潮流,很多人争先恐后准备休假。为让大

  作为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配套条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9月18日正式实施,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更加没有后顾之忧。近段时间,“休年假”在长沙似乎成为一种潮流,很多人争先恐后准备休假。

为让大家更加了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近日记者采访了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以及维权专家、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大华,请他们为您解读“带薪年休假”的有关条例。
  
  问题1 员工不申请带薪休年假,视同放弃?
  
  事情缘由:王先生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今年1月1日起,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他们单位也制定了“员工带薪年休假办法”,规定员工带薪年休假须由员工自行申报,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如果员工不申请带薪年休假,就视同放弃,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不会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样的规定,人为地给我们员工带薪年休假设置了门槛。员工如果不提出申请,就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也得不到相关补偿,这与国家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的精神背道而驰。我们公司一些员工就因为这样的规定,放弃了带薪年休假机会。”王先生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
  
  ■解读:员工放弃休假须有书面材料
  
  国家正式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宪法、劳动法规定的职工休息休假权的一个重要措施。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因此,一些单位设置休假门槛,人为地增加员工带薪年休假的难度是不对的。而且,相关单位制定的“如果员工不申请带薪年休假,就视同放弃,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不会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内部规定也是无效的。
  
  新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非常有针对性,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表明,只有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视为放弃带薪年休假。反之,如果王先生单位不能提供员工放弃休假的书面材料,仍然要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问题2 带薪休假,工资缩水?
  
  事情缘由:李先生是一家工业企业的普通职工,今年9月,他休年休假后,单位却将工资中的220元安全奖和890多元效能工资扣除,一个月中,他仅休息了10天的假期要扣1000多元的工资,真让人难以接受。单位的说法是,员工在休假期间,没有创造效益,所以要将安全奖和效能工资扣除。郑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他今年6月休了10天年休假,单位就按照每休假一天扣除2%的效能工资的内部规定,扣除了郑先生20%的效能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缩水,让很多员工对带薪年休假持观望态度,想休又不敢休。
  
  ■解读:休假工资等同上班工资
  
  今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明确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这里的“日工资收入”,究竟包不包括奖金、津贴等内容,条例并不明确。
  
  而最新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如何“带薪”休假上作了明确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办法”还明确,这种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样适用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
  
  这表明,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亦即,今后带薪年休假不能只发“基本工资”,而应按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含加班费)来算,从而解决了部分职工不敢休、不愿休的问题。
  
  问题3 探亲假与年休假有冲突?
  
  事情缘由:家在外地的刘小姐最近准备休年休假,可单位人事部门说,刘小姐今年已休了探亲假,而且接近年底,单位很忙,没有时间安排休假。对此,刘小姐有些不解,难道探亲假与年休假有冲突,休了探亲假就不能休年休假了吗?
  
  ■解读: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单位如果不安排刘小姐带薪年休假,应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刘小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克扣”原有的福利,“办法”还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问题4 劳务派遣员工能否休年假
  
  事情缘由:朱先生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他在该公司已工作了两年,看到国家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后,他向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提出休年休假的要求,对方却说公司没有这个先例。
  
  ■解读: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体现了对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年休假权利的保障。“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page]
  
  但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职工因为严重违纪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也能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问题5 哪几种情况职工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事情缘由:马先生今年3月因病休息了一段时间,8月份,他又休了年假。最近单位却告诉他,依据新法的规定,马先生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马先生不清楚的是:出现哪几种情况,职工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解读:4种情形: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如果职工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但在当年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那么,该员工下一年度将不再享受年休假。这4种情形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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