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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00:02:56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总公司、高等院校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各中央在京企业: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休专家发放生活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总公司、高等院校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各中央在京企业: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1999〕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贴范围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文艺、卫生专业技术工资级别为1-7级,编辑、记者工资标准为1-8级),且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144元(其中,含党员干部按劳动部党组、内务部党组〔60〕劳党字71号文件降低的标准工资额;不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下同)的离退休专家。

  二、补贴标准

  1.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3级(编辑、记者工资标准为1-4级),且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218.5元的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专业技术级别为4-6级(编辑、记者工资标准为5-8级,文艺、卫生专业技术工资级别为4-7级),且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144元的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2.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的计算

  (1)机关事业单位,含:离退休计发的离退休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物价补贴、生活补贴,退休困难补助,按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以及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按京国工改〔1994〕10号文件规定的奖金。不含:书报费、洗理费、定车包干费、电话费、护理费、经国务院或北京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津贴、优秀专家津贴、院士津贴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2)企业单位,含: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金基本部分、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增加的离退休金及按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增加的离退休金(含:按京劳险发〔1988〕103号、京劳险发〔1990〕278号规定按比例由企业支付的部分)。不含非统筹项目部分。

  (3)固定收入以1998年12月31日的数额为准。

  3.补贴金额尾数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计发。

  三、经费来源

  补贴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本市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市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支付。

  四、审批程序

  离退休专家原工作单位按要求填写《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带离退休专家档案逐级报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市、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相应管理部门填写《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由区县民政局、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经市人事局审批确认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市、区县财政局备案。原工作单位同时填报《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分别报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局、总公司人事、劳动部门须将报批材料于7月10日前分别送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给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专家的关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好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此项补贴的审批发放工作于1999年7月31日前结束。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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