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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6 06:01:07 人浏览

导读: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计生局(委),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和省计生委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计生局(委),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和省计生委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关于临床医学计划生育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0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我省开始统一实施卫生专业初级、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计划生育专业作为临床医学的专业之一,计划生育节育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就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在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人事厅的领导下进行。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鸿光(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马明华(省人事厅副厅长)

  梁宝林(省卫生厅副厅长)        惠宏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亢保民(省人事厅职称处处长)        李创义(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        吴相国(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处长)        苏荣彪(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和陕西省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技术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具体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主 任:梁宝林

  副主任:魏德宏(省卫生厅职改办副主任)

  朱铁萍(省人事厅职称处主任科员)

  陕西省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省计生委人事处,具体负责全省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主 任:吴相国

  副主任:孙长田(省计生委科技处副处长)

  朱铁萍(省人事厅职称处主任科员)

  各设区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卫生、计生、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组织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在2005年底前拟定我省考试合格标准。

  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管理计划生育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组织计生机构人员的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在2005年底前拟定我省计划生育专业考试合格标准。

  人事部门负责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资格审查、颁证和验证工作;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全省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检查验收。在2005年底前确定我省考试合格标准。

  各级卫生、计生、人事行政部门要按照分工,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考试工作。

  三、凡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家和省上规定已取得相应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各地、各部门不得再组织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计划生育节育技术中级任职资格的评审,各市及有关单位要做好衔接工作。

  四、有关考试时间、科目、申报条件、报名程序等具体事项,按2002年全国考办的统一部署,另行安排。

  五、统一实施全省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制度,是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卫生(计划生育)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高卫生专业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适合卫生、计划生育业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新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卫生、计生、人事等部门必须按照文件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今年是我省实施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制度,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第一年。各设区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认真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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