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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11:23:42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七月五日常德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常德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程度的一种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分类施救的原则;

  (四)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凡持有《常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常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常德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城乡特困家庭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均属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四条 属于救助范围的城乡特困居民,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以致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疾病的种类、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幅度)和计算方法、救助金发放的时间和方式以及不予救助的条款等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交城乡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常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常德市农村五保供养证》、《常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身份的证明、证件;

  (三)当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需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五)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区县(市)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再张榜公示。

  区县(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通知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对区县(市)民政局的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示。

  第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社会捐赠以及其它资金。

  (一)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安排数按辖区内人口总数计算,武陵区、津市市、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每人每年不得低于1元,其它区县和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每人每年不得低于0.5元。

  (二)市级财政按全市总人口每人0.1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区县(市)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城乡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预算资金应随全市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三)上级医疗救助金转移支付补助。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当年支出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据实追加;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设立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慈善药店。区县(市)可在中心城区确定1-2所医院为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远离城关镇的乡(镇)可以将乡镇卫生院作为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就诊时凭医疗救助卡减免挂号费、注射费,长期住院的重大病对象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在慈善药店购药时,常用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一定比例优惠。

  定点医院和慈善药店由民政、卫生、药监部门授牌,并向社会公开。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必须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卫生、药监部门加强对提供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降低城乡特困对象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四)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机构的调查。

  第十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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