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能否再次起诉?
导读:
案情回放:
何某于2007年2月1日入职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职位是质检员。2008年9月10日因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双方于2008年10月28日收到仲裁裁决。何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08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3月2日开庭当天,何某无故不出庭,法院按何某撤诉处理。2009年3月4日,何某再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以仲裁裁决已生效,驳回何某的起诉。请问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能否再次起诉?
律师说法:
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能否再次起诉?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何某无故不出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如果按前述规定,何某再次起诉,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案件,特别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在15天内有起诉到法院的权利,超过15天未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那么其在15天内起诉的期限是按累积计算还是继续享有15天的起诉期限?不管哪种方式,均会对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执行问题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何某无故不出庭的行为所引起撤诉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是一致的。因此,何某的仲裁裁决于2008年10月28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已生效。
综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准司法程序,对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仲裁裁决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话,那么当事人将丧失再次起诉的权利。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别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的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郑律师建议大家不能视劳动仲裁程序为儿戏,在进行劳动仲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劳动仲裁程序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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