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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六大亮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05:18:0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又一部劳动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规范劳动争议解决的法规相比,这部法律有诸多亮点,以下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总结。

  核心内容: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又一部劳动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规范劳动争议解决的法规相比,这部法律有诸多亮点,以下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总结。

  【阅读导航】

  1、亮点

  2、评析

  3、劳动争议事例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又一部劳动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及时、方便、快捷、公正化解劳动争议的立法精神,将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产生积极的影响。

  【亮点】

  通过研究学习,我觉得这部即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亮点一: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并且该时效可以中断、中止。

  亮点二: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

  亮点三: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亮点四: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了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该部分案件作出的裁决,如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亮点五: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亮点六: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评析】

  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又一部劳动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规范劳动争议解决的法规相比,这部法律有诸多创新之处,体现了以人为本,及时、方便、快捷、公正化解劳动争议的立法精神,将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产生积极的影响。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彻底地解决上面三个案例给劳动者带来的困扰。

  【劳动争议事例】

  小李在甲公司做了三年管理工作,为求个人发展欲“跳槽”至乙公司。离职时,小李要求甲公司支付其两年的加班费6800多元,却遭到断然拒绝。甲公司的理由是管理层干部的工资里已包含了加班费,小李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属无理要求。小李不服,将甲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劳动仲裁委经审理,以小李提起的仲裁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60天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小李对此很郁闷,这是个两难选择。如果及时维权找甲公司追索加班费,肯定要丢掉工作饭碗。不维权吧,换来的却是6800元加班费打了水漂。

  张师傅从二审法院处领回了终审判决书,他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历时两年终于结案了,结果是他获得了最终的胜诉。周围的人都替他高兴,可张师傅一点也高兴不起来,他重复得最多的一句话是:“不容易呀!”是呀,张师傅为打这场官司,从仲裁阶段到二审法院获得终审判决整整花了两年时间。令张师傅深感困惑的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耗费的时间实在太长。普通劳动者根本就耗不起那功夫,难道就不能缩短审理时间吗?

  刘经理是天津人,在广州某食品公司驻天津办事处担任负责人。他主要是负责公司产品在天津市场上的销路。因为公司拖欠刘经理几个月的工资,并以莫须有的罪名辞退了他,刘经理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时,被告知因天津只是办事处,不会受理他的申请,而要他去公司注册地广州市劳动仲裁委仲裁。对于这个结果,刘经理怎么也想不通,他的劳动合同一直在天津履行,为嘛就不能在合同履行地天津市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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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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