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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04:52:58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通知威劳发〔2009〕34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和调处劳动争议的能力,加强基层劳动争议

  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通知

  威劳发〔2009〕34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和调处劳动争议的能力,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精神,现就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做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以社会化维权、社区化服务和社团化操作的方式,加强镇(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础与能力建设,完善调解机制,形成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相衔接的多渠道解决途径,实现劳动争议社会化“大调解”的格局,可以把各类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组织

  各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监督本辖区内镇(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负责劳动争议调处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镇(街道)、社区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业务上受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可设在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主任由各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所(站)长兼任,成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司法所、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兼职组成。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可设在街道居委会、社区调解中心,主任由街道居委会主任、社区调解中心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员、社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兼职组成。调解员也可以选任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镇(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调解处理本地区劳动争议案件的基层组织,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一调解人”,在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page]

  1.指导、督促辖区内各类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建立、完善调解制度,管理文书、案卷、档案;

  3.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本辖区各类企业及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政策服务,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做好劳动争议预防;

  4.遵循自愿、平等、公正的调解原则,负责协商、调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5.督促劳动争议当事人善意履行调解协议;

  6.了解、掌握本辖区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争议发生、调处情况,并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案件即时上报。

  (三)规范调解程序

  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指导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按照以下程序,合法、有效、公正、及时地调解劳动纠纷: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镇(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当事人向镇(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可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事项、理由和时间;也可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做好书面记录。调解组织收到申请书后,予以审查,并在三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其他救济途径。

  3.基层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必须进行调查,查阅相关材料和凭证,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活动由调解员主持,可以通过电话调解或现场调解的方式,提出调解意见促成双方和解。

  4.对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事件,基层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当日立案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工会、企业综合管理部门、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调解,并在4小时内报告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调解活动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制作调解建议书,并说明情况。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基层调解组织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由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调解协议书一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6.基层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案。对调解不成或逾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page]

  (四)完善工作制度

  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指导和督促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各项调解制度,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1.登记管理制度:基层调解组织应建立调解案件归档制度,对劳动争议的申请、调解、执行情况予以登记、汇总、备案,保留资料备查。

  2.分析报告制度: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劳动争议的“第一报告人”,应建立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对本辖区劳动争议发生类型、典型特征进行统计,预见争议产生的苗头,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趋势及调解成败的因素,提出建议和对策,并上报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定期例会及案例研讨制度:定期召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例会及案例讨论会,对如何开展调解工作及辖区内典型疑难案例进行集体研究分析,创新工作思路,提高业务素质。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适时选择工作卓有成效的基层调解中心召开调解观摩交流会,全面提升劳动关系调处工作水平。

  4.定期培训制度: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基层调解组织调整充实调解员队伍,对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在岗调解人员进行定期轮训,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5.调研制度:经常深入所辖镇(街道)、社区的企业单位,搞好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落实、社会保险缴费、执行国家规定工作时间等情况,积极宣传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规范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新形势下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保证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基本走向。今后,所辖镇(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将作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市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合理安排人员,精心组织落实。同时,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联合司法行政、工会、企业综合管理等有关单位,共同推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逐步形成一个预防功能好、处理渠道多、执行能力强、上下联通、左右衔接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

  已经设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市区,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调解流程,提高调解水平,并将调解组织建设情况、人员组成于2009年10月30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尚未设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完成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并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组织建设情况上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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