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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5 13:04:40 人浏览

导读: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发生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期间,对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以此得出职工是否有能力继续胜任单位的工作,对于用人单位以及职工是很好的参考标准,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胃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发生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期间,对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以此得出职工是否有能力继续胜任单位的工作,对于用人单位以及职工是很好的参考标准,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胃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胃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由需要鉴定的伤残职工向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填写《病职工劳动鉴定表》,然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将诊断证明及有关检验材料送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鉴定者的病伤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仍需病休等结论,并将该鉴定结论通知申请鉴定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人如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级部门申请调解处理或仲裁。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无法决断或争议较大的病务案件,可以报送上级部门鉴定或调解处理,也可报送省辖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省、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要求鉴定的申请或申请鉴定人申请仲裁要求后,有权重新审查医疗机构的诊断,必要时还可以请申请鉴定人到其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然后经过审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

  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性有哪些

  在职工因工负伤结束治疗后,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1)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正确结论是批准因工、因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

  (2)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序的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会有三种后果: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可能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可能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

  (3)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出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4)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如果职工因为胃癌需要鉴定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鉴定的标准进行,在鉴定完毕后,用人单位会视职工的劳动能力决定是否继续劳动合同。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胃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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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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