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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赶夜班早出发,途中事故属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3 09:20:27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2001年9月18日傍晚,家住巩义市鲁庄镇南候村的农民马成林骑自行车前往距家11华里的巩义市节能耐火材料厂上夜班。就在上班途中,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当马成林行至鲁庄镇东候村土桥时,遭遇车祸身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对于马成林的死亡,巩义市人事劳动局和

案情简介:

2001年9月18日傍晚,家住巩义市鲁庄镇南候村的农民马成林骑自行车前往距家11华里的巩义市节能耐火材料厂上夜班。就在上班途中,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当马成林行至鲁庄镇东候村土桥时,遭遇车祸身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对于马成林的死亡,巩义市人事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1日作出不能按因工死亡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理由是:马成林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晚八点左右,不在上班前规定的时间段。马成林的爱人董勉对社保局作出的这样一个处理结果难以接受,于2003年6月23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评析: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其保护的重点是企业职工,因此当我们很难认定马成林的死亡是不是在上班途中时,应从保护职工、家属的利益出发,做出对职工有利的认定。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虽然马成林家距工作地点仅有一个小时的行程,但按该企业职工的习惯,大多数人值大夜班时是在晚饭前后起程到企业去,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识。对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如何认定,法律上没有明确。作为法官对法律明确的事项,应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身处的生活环境多数人人认可的标准来认定,而不能机械的依据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否则就脱离了司法活动所处的生活背景,可能会使处理出现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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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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