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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12:56:56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在补充医疗保险中,对癌症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人员给予政策性倾斜,患者自付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再报至少50%。为减轻广大职工的医疗负担,本市出台新规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通知》明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在补充医疗保险中,对癌症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人员给予政策性倾斜,患者自付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再报至少50%。

  

  为减轻广大职工的医疗负担,本市出台新规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通知》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

  

  据了解,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以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参保人员的情况实行台账管理,逐人落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情况。对企业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虽建立但无能力救助的,将及时按照规定纳入政府的救助范围。

  

  该《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要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特困职工医疗救助资金时,应当按照《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医疗救助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制定及修改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销参保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最迟在90日内完成审核与支付手续。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向本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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