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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Q11106)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07:38:34 人浏览

导读:

一、审批程序1.申报人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资格证明材料;3.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评估,符合定点资格的单位报主管领导审定;4.省劳动保

一、审批程序

1.申报人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提

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资格证明材料;

3. 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评估,符合定点资格的单位报主管领导审定;

4.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符合定点资格的单位发给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获得资格证书的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二、前提条件

长春市内各零售药店

三、申报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经药监部门年检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3.职工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工个人执业、资格、职称证书;

4.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备药率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劳社发字[2000]10号)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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