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
导读:
1、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1)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 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诊疗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制定诊疗项目范围的原则是,考虑临床诊断和治疗的基本需要,适应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便于管理。
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4、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引起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5、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的最高限价,并向参保人员公开。《医疗服务价格》之外或价格主管部门未确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参保人员使用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使用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7、《医疗服务价格》中有明确收费价格的,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收费价格,属不予支付费用项目名下的,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住院期间,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全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00~1000元之间的,个人先自付5%;1000元~3000元之间的,个人先自付10%;3000元~5000元之间的,个人先自付15%;5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根据省直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调整。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3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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