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险 > 医疗保险 >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须知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须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06:02:39 人浏览

导读:

1、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应对病人的医疗保险手册、IC卡进行核实。人、证、卡相符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诊疗;不相符的,暂扣其医疗

1、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应对病人的医疗保险手册、IC卡进行核实。人、证、卡相符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诊疗;不相符的,暂扣其医疗保险手册、IC卡,并及时报告省医保中心,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到门诊就医,医生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开具处方。处方用药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一张处方原则上仅限治疗一种疾病。参保人员可持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参保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接诊医生填写《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个人要预缴住院押金,其数额不高于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

4、不符合入院标准,参保人员自己要求住院的;已符合出院标准,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拒绝出院的;或医疗机构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符合出院标准而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时间的,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参保人员住院前,门诊已做过的检查项目,住院后不得重复检查(必须检查除外)。对参保人员本人要求重复检查或不符合复查指征医生要求参保人员重复检查的,其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超范围、超标准的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予告知参保人员,超出范围和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提供超规定的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

7、医生对参保人员用药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诊治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或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应告知参保人员,由此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要自付一定比例,然后按统筹基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应告知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8、参保人员门(急)诊留观和住院不间断的视同住院;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参保人员一次住院跨年度的,统筹基金按住院终结年度结算支付。

9、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填写)费用清单,供参保人员查询和省医保中心审核。

10、参保人员出院后,需要继续用药的,出院后带药量一般为7日量,最长不得超过15日量。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