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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03:03:24 人浏览

导读:

外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凡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的中方退休职工,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

凡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的中方退休职工,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规定缴纳的用于中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费用,自2001年11月1日起不再缴纳。(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全部中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5%用于中方退休职工(简称"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费用支付采取门诊、急诊费用定额包干使用,住院费用由信守统筹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急诊医疗费每人每年600元包干使用,当年退休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包干费用由退休职工在指定时间到居住地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领取。

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报销5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塘沽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逐步过渡。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险[19]63号)

执行时期19年3月4日

外企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支付办法(暂行)

1、退休职工因病需要住院时,应持住院通知单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由经办人员参照卫生局制定的住院治疗疾病的范围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2、在因病住院治疗时,每次先由个人自负一定的住院费用。在一级医疗住院,每次先由个人自负300元的费用;在二医院住院,每次先由个人自负400元的费用;在三级医院住院每次先由个人自负500元的费用。个人负担以外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支付80%,个人负担20%。

3、 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药物的费用,须先由个人自负所发生费用的10%后,再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

4、少数经批准以企业集团或公司为单位,参照企业前三年人均实际医疗费用水平,按照实际离退休人数将医疗费包干到企业集团或公司,由其支付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的门诊、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参见:《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险[19]63号)

执行时期19年3月4日

外资企业中方离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的中方离休人员,按当年医疗费支出低于本人全年离退休费时,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支付90%,本人负担10%,当年医疗费支出高于本人全年离休费时,其超过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100%。

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报销50%。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参见;《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试行办法》(津劳险[19]235号)

执行日期: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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