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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州失业保险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03:14: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根据目前施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

  核心提示:根据目前施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这个规定,2013年广州失业保险金有多少目前还不能确定,要等到2013年3月底公布了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后,才能确定下来。

  2012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广州的目前仍是按照2011年公布的1300元/月,所以2012年失业保险金是1300*80%=1040元/月。

  虽然之前一直沸沸扬扬的传言广州2012的最低工资标准会提高到1470元或者1500元,不过到目前10月中旬了,仍不见有正式消息出台,所以2012年调整的可能性不大了。只能等到明年2013年的全国性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是2年调整一次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调整。不过广州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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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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