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导读:
2、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增加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
(1)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增加额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2)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20元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月按25元退休费增加;建国前参加工作、1986年年满60岁、1983年前评定为中级职称或1987年为副教授以及已享受全薪退休的老专家,每人每月按25元退休费增加。
(3)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3、离休干部中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本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以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4、1985年工改以前为行政18级、14级,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199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休手续,并经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享受副处(县)、副厅(地专)职级待遇的,可分别按批准享受副处(县)、副厅(地专)职级待遇的下月起确定离休费。
5、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6、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原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参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皖人发[1997]72号)
发布时间:1997年10月27日
执行时间:1997年10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发[1996]49号)
发布日期: 1997年12月9 日
执行日期: 1997年10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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