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险 > 养老保险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养老待遇:200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养老待遇:200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19:56:59 人浏览

导读:

1调整范围: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2调整时间:2001年1月1日3、调整标准:(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
1调整范围: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2调整时间:2001年1月1日

3、调整标准: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各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3)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4、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参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执行日期:2001年2月8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