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的待遇规定
导读: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半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83年,随着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老干部实行离休制度,对企业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也实行了退休后养老金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放的办法,并根据参加工作的时期不同发给1—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至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或退休的,都从批准之日按1年1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起,在每年1月份发给。从而保护了这部分老工人的利益,缓解了干部与工人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
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1997年7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改按宁政发[1994]34号、[1996]30号文件规定调整离休费。解决了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待遇不平衡的问题。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随同国家行政机关离休人员增加待遇的办法调整离休费,不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企业离休人员l一2个月年度生活补贴的计算口径及津贴项目、丧葬、抚恤等也相应改行国家行政机关离休人员的待遇(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核定的基本离休费及各种补贴一览表)。
离休干部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按职工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算支付;抚恤金按离休干部本人标准工资的前4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加调增离休费部分的10个月标准计发;另外,按本人离休费标准加发3个月生活补助费。
从2003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孀生活费标准发放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260元调整为290元;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人的,每月标准由195元调整为225元;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170元调整为2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开支渠道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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