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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工伤鉴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13:11:10 人浏览

导读:

若能避开一切意外事故,当然会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可再怎么小心在工作中劳动者难免会遇到受到工伤的情况,如果受到工伤劳动者需要对...

  若能避开一切意外事故,当然会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可再怎么小心在工作中劳动者难免会遇到受到工伤的情况,如果受到工伤劳动者需要对工伤进行伤残鉴定然后再进行,如果第一次鉴定不合格或者不准确的话也会进行第二次,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二次工伤鉴定相关知识。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二次工伤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可以说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三、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山东省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工作乃是人们生存之道,亦是人们排忧解难交友之道。一切烦恼无不来源于工作,一切安心亦无不来源于工作。工作对人们如此重要,可再怎么重要也得注意安全。通过阅读全文想必你对二次工伤鉴定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二次工伤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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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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