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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集体企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15:26:32 人浏览

导读:

街道集体企业区街集体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1、统筹范围凡区、街两级经营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含承包、租赁、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必须参加退休养老金统筹。新成立的单位,从成立的第二个月起参加统筹。2、基本养老金待遇
街道集体企业

区街集体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

1、统筹范围

凡区、街两级经营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含承包、租赁、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必须参加退休养老金统筹。新成立的单位,从成立的第二个月起参加统筹。

2、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一九九O年年底前退休的职工,原退休金高于《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原则上按《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发给,如按《试行办法》计发的退休金低于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计发的退休金与粮差、副食品价格补贴之和的,可给予补齐,并纳入统筹。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十三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十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交费年限满十五年的,经市劳动局批准退休后,除享受正常退休待遇外,实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每满一年,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0.25%的退休金;实际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每满一年,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0.5%的退休金。

(3)对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25%的退休金,如基本养老金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发给;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退休职工,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

(4)获得全国、省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含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军以上战斗英雄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可提高其退休待遇,其标准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增发。

(5)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经指定医院证明,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劳动局批准退休。退休后,发给90%本人的基本养老金。

(6)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每月发给58元的护理费。

(7)退休职工死亡时发给丧葬费三百二十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如其有供养直系亲属,按《劳保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抚恤费、救济费。

(8)护理费、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均由统筹基金支付。

(9)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交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

3、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基本养老金分为基础退休金和附加退休金。基础退休金按市确定的全市区街集体单位固定职工月人平工资的35%计发,目前计发标准暂定为五十九元五角;附加退休金按职工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即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

附加退休金包括因特殊贡献、计划生育、从事特殊工种,以及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增发的退休金。

4、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

(1)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市属集体企业的办法计提,目前暂按单位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统筹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3.5%计缴,企业在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在职职工暂按每人每月三元四角定额缴纳,由单位在职工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2)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实行"定额核定、定额拨付,先提后付"的原则。由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委托开户银行采用"委托收款,见单即付"的方法按月提取,和"支票付款"方式,按月拨付,一年一结算,多退少补。

(3)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必须于每月二十日前向所属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次月的养老保险费,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必须于每月五日前拨付给统筹单位,统筹单位必须按月如数发给退休职工。

(4)各区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和市属集体企业统筹基金分别补贴70%和30%。市属集体企业统筹基金补贴,采取"一年一定,定额补贴,按月拨付,年终结算"的办法。

(5)交费年限满十五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市劳动局批准退休后所发给的90%本人基本退休金,如低于基础退休金的,可按基础退休金标准发给。

(6)养老保险金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按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数。结算时,本期以月人均缴费3.4元,由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7)对于仍作为在册的职工,单位和个人缴纳退休统筹金部分都要按规定缴付。

对于承包、租凭后来被安排工作的职工,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承包、租赁者负责缴付。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3.4元计缴。

对于停薪留职或自寻职业是本人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本人负责缴付;是单位安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份均由单位负责缴付。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3.40元计数。

对于离岗退养和领取疾病救济费、工伤待遇的职工、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责缴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责缴付。个人缴费部分如分档计缴的,其标准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最低档次金额计算。

5、统筹基金管理

(1)统筹基金由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2)参加统筹的单位,必须按照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核定的统筹基金按时如数上缴。逾期不交的,按日加罚1%的滞纳金。如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统筹基金外,另加收统筹基金补交额的5%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全部转入统筹基金。

(3)统筹基金以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统筹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市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4)各单位必须严格掌握退休审批手续。职工提前退休的、要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市劳动局批准。未经市劳动局批准而提前退休的职工,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有权拒付退休费用。属于"企业内退休或离岗退养"的,其所需退休费用由原单位支付,待职工本人符合退休条件时,才纳入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

(5)退休管理制度

设立《职工退休统筹基金管理手册》,统筹基金计划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与参加统筹单位核定。平时不办理调整,年终结算后,按核定的计划数调整。

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帐目、名册、统计报表制度,并定期向市劳动保险公司汇总上报。

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应建立卡片,按人登记造册,记录交费起止时间、金额、费率和计费工资等内容、并作为今后计算退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职工个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时间计算为职工个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职工调动时,原单位和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6、参保手续

(1)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凭主管单位核定的《在职职工花名册》、《退休职工花名册》、《退休职工出境定居花名册》、《职工退休统筹基金管理手册》、《区街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休统筹基金缴、付款协议书》、《职工退休审批表》,及当年的劳动工资报表,到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2)在职固定职工、退休职工人数增加、减少、由参加统筹单位负责填报,作为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会计结算和计划调整的凭证。

(3)参加统筹的单位发生并、分、歇业、倒闭或没有能力缴交养老保险基金等情况时,其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继续向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因经济亏损等原因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批准,可缓期缴交,但缓缴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补缴时,应按养老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缴交补偿费。

(4)承包、租赁、联营、三来一补的企业,必须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纳入承包、租赁经营等内容。经营者应对本企业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承担责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发放退休金。

参见:《关于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穗劳险字[1990]第006号)

执行日期:1990年10月15日

参见:《关于《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劳险字[1991]第004号)

执行日期:1991年6月26日

基本养老待遇的过渡

1、计算基本养老金老办法的标准工资冻结时间为1993年12月。

2、基本养老金新旧办法对比的过渡期为3至5年。

3、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统一按本人1993年12月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比例(70%-75%)计发退休费,加发70元生活补贴,并按《规定》的办法调整标准工资。两项待遇之和不足160元,按160元发给。

标准工资调整的办法

1、在过渡期内,当年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以上年本人的标准工资调整数与上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的乘积之和作为职工本人旧待遇按百分比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并作为下一年的上半年退休职工的退休费计发基数。

例如,1993年12月,职工标准工资为a,

(1) 1993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a×[1+%]=b,作为1994年下半年,以及1995年上半年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2)1994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b×[1+%]=c,作为1995年下半年,以及1996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3)1995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c×[1+%]=d,作为1996年下半年,以及1997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4) 1996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d×[1+%]=e,作为1997年下半年,以及1998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5) 1997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e×[1+%]=f,作为1998年下半年,以及1999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当年上半年退休的职工可以参加当年7月份的退休费调整;当年下半年退休的职工参加下一年7月份退休费的调整。

2、一九九四年标准工资调整比例

(1) 区街集体企业一九九四年七月至一九九五年六月退休的职工,标准工资调整比例为25%,即以1993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与增加25%金额之和作为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百分比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2) 各项统筹的退休补贴,不随标准工资调整而调整。

基本养老金新待遇增加幅度的控制比例

职工退休时,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基数计出的退休费与旧待遇替代办法规定的70元补贴之和作为旧待遇,并与新办法待遇进行对比。

1. 新待遇低于旧待遇的,按旧待遇标准发给。

2. 新待遇高于旧待遇的,按规定增加的幅度发给。

3. 一九九四年七月至一九九五年六月退休的职工,新待遇高于旧待遇的,增加的金额可控制在旧待遇替代办法标准的13%。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比例

一九九四年七月给在7月前退休的职工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以本人纳入社会统筹的月退休、退职费总额为基数(含国发[1994]9号文增加的退休金)按15%比例调整。

根据国发[1994]9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给区街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退休金,并作为每年七月份退休费的调整基数。

参见:《关于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穗劳险字[1994]第009号)

执行日期:19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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