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6:17:03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3-02-09生效日期:1993-02-09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国家环保局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09 生效日期: 1993-02-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91)环监字第262号文规定“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这里所指“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是指具有不同边界的作业场所,而不是指同一边界内的不同生产作业场所。关于边界的划定,目前应以企业的法定边界作为划分企业边界的依据。
国家环保局
1993年2月9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