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关于污水超标倍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污水超标倍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4:18:56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污水超标倍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5-19生效日期:1995-05-19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监[293]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执行排污收费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保监理定[1995]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污水超标倍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9 生效日期: 1995-05-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监[29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排污收费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保监理定[1995]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国环监字第262号)时,污水超标倍数大于零而小于1时,其超标倍数均按1倍计;污水超标倍数大于1时,按实际超标倍数计征排污费。   二、噪声实际监测数据出现小数时,在计算各能级间的小数部分时,应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化为整数后,对照相应的收费标准,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国家环保局
1995年5月19日
附:关于执行排污收费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京环保监理字[1995]8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北京市在执行排污收费标准(91)国环监字第262号文件中遇到有关的问题,请示如下:
  1、污水超标倍数
新标准中所列收费的基本方式为: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 × 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实际监测浓度—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超标倍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超标倍数小于1倍的,可否按1倍执行。
即:污染物超标倍数低于1倍的按1倍计算收费的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2、噪声收费分界值
新标准中以每超标3分贝为一个声学能界级。
即:超过环境噪声规定标准,1—3,4—6,7—9,10—12、13以上。
  以此值为收费的依据值,在实际的监测中,各能量级之间常有小数出现,不是简单的整数,故此在计算中各能级间小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解决,计算收费数额。
妥否,请批复。
北京市环保局
1995年4月7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