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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4:13:06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9-22生效日期:1997-09-22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1997]592号河北省环保局:你局《关于城建部门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理函[1997]2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
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 1997-09-2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7]592号

河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城建部门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理函[1997]2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和我局已就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有关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也对收费的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在《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中已有明文规定,应坚持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严格执行。
  你局应就本省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一事向省人民政府作汇报,并与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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