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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3:44:17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1-05生效日期:1999-01-05发布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文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发(1998)600号)收悉。经研究,现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5 生效日期: 1999-01-05 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发(1998)6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被中止或吊销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在中止或吊销排放许可证期间,仍排放污染物的,按无证排放处理,参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被收购或兼并后,应当按新建项目进行管理,换证时企业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参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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